各党支部:
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并对党支部书记考核督查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在党支部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做好党支部书记学习教育考核督查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7年3月13日至3月22日。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3月13日至3月16日)
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摸底,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评议定格阶段(3月16日至3月21日)
根据评议标准(附件1),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格次。
1.开展民主生活会。组织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和3名以上品行好、热心集体工作、责任感强的群众代表,召开支部大会,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发放填写附件2《党员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的得票数,当场宣布,作为党员初步认定的重要依据。发放附件4《党支部书记学习教育考核督查指标体系》,全体党员及预备党员参与测评党支部书记。会议结束收回附件3《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附件4《党支部书记学习教育考核督查指标体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和参与民主评议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的,党员本人要提交个人思想汇报材料,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做出评议结果。预备党员只参加学习和评议活动,但不评定等次。
2.初定格次。支部支委会要对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评议标准,对每名党员格次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填写附件5《党员信息汇总表》、附件6《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表》并报院党委。
3.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党员,由上级党委派人,联合支委会成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三人以上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由支委委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审批公示。要将民主评议结果及时报院党委审批,并进行为期3天公示。
5.定格次:将党员格次认定情况反馈至党员本人。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阶段(3月21日至3月22日)
1.谈心谈话。对组织定格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要及时指派支委成员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
2.帮教转化。实行帮教责任制,由党支部对每名帮教对象指定专人进行帮教。基本合格党员,指定1至2名党员对其进行帮教;不合格党员,指定2名政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党员作为帮教联系人,做好帮教转化和思想稳定工作。
各党支部要在2017年3月22日之前将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各支部将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书记考核情况、党员信息汇总表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纸质版、电子版报给李聪思同志。
附件:
1.党员民主评议标准
2.党员民主测评表
3.江西师范大学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4.党支部书记学习教育考核督查指标体系
5.江西师范大学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信息汇总表
6.江西师范大学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表
商学院党委
2017年3月14日
附件1:
党员民主评议标准
1.优秀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高。
2.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
3.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党员之间,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4.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
(5)道德品质败坏。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6)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除上述外,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4)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